審計長須具備《審計部組織法》第2條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被提名人陳瑞敏學長現年63歲,逢甲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所碩士。現任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務副主計長。歷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計長、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常務副主計長等職,學、經歷俱優,實務工作與管理經驗豐富。符合《審計部組織法》第2條第4款:「曾任高級簡任官6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資格款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在 王奕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其實昨天看到時,很多人再講呂搞烏龍時,我也當下也認為這也太離譜。
後來跟其他助理聊的時候,他們反而都沒有人認為有甚麼問題,等到我拿網路上的評論給他們看的時候。
他們反而說那是媒體搞錯了,本來國安局就有對憲兵與安全總隊有權責。
是呂被唬住,如果是他們的話就會當場拿出責任圖打臉之類的。
所以其實呂本身跟其幕僚沒有搞錯質詢內容跟質詢稿,而是包括媒體在內跟我們所有鄉民,都被那個局長唬住了。
真的很誇張,所以那局長是真的在耍嘴皮子,但大家都信以為真的不關他的事了。
憲兵進民宅這件事情,好像和國安局也不是完全沒有關係,剛才稍微查了一下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是這樣寫的「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總政治作戰局和軍事安全總隊這兩個單位都是國安局的統合指導對象。進入民宅這件錯誤就算國安局沒有直接責任,也有政治責任吧,楊國強局長,你昨天在立法院推的太乾淨了吧。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在 呂孫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日,孫綾清楚了解質詢的是國安局,而非國防部。
孫綾以魏先生一案質詢國安局,局長表示事前不知情、事後亦稱非其職權管轄。但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涉及情報工作的主管機關就是國安局,孫綾舉魏先生一案為例,希望國安局能以此為鑑,並非要國安局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因此案懲處權在國防部,而是想藉此突顯國安局對於情報資訊彙整的鬆散與不在意。
孫綾知道,質詢的過程當中有失精準,造成各界誤解,孫綾會虛心檢討、改進,謝謝大家的關心!
以下條文供大家參考
【國家情報工作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41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第二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第 7 條
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二、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恐怖份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
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8 條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22
第 2 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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